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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在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銀人壽」),保護我們客戶個人資料對我們很重要。作為一個提供保險產品及服務的機構,收集及運用客戶個人資料是我們日常商業運作的基本工作。

如客戶希望了解中銀人壽的私隱政策聲明的詳情,歡迎透過以下網址 http://www.boclife.com.hk/tc/privacy-policy.html 閱讀有關文件。
 

  1. 本聲明列載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有關其資料當事人(見以下定義)的資料政策。
  2. 就本聲明而言,「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及附屬成員,及其中任何一方,不論其所在地。附屬成員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之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及附屬成員,不論其所在地。
  3. 「資料當事人」一詞,不論於本聲明何處提及,包括以下爲個人的類別:
    1. 本公司提供的保險及相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人或客戶/用戶,包括保單權益人、索償人、受益人、受保人及/或其他有關人士及其被授權人
    2. 任何公司申請人及客戶/用戶的董事、股東、高級職員及經理;及
    3. 本公司的供應商、承建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締約方。

爲免疑問,「資料當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團體。本聲明的內容適用於所有資料當事人,並構成其與本公司不時訂立或可能訂立的任何合約及/或保單的一部分。若本聲明與有關合約及/或保單存在任何差異或分歧,就有關保護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言槪以本聲明爲準。本聲明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條例」)及/或其他適用之法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之法律)下之權利。

  1. 資料當事人在建立、延續保險業務及行政事宜及/或有關的產品及服務、處理有關本公司簽發的保單的索償,及/或處理任何和所有其他資料當事人的要求、查詢或投訴、及/或為遵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的監管或其他機關頒佈的任何法律、發出的指引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美國之間的跨政府協議(「跨政府協議」)、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美國在2014年3月25日簽署的《稅務資訊交換協議》執行《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以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作出的規定,包括關於其為履行其共同報告標準的主管機關協議的監管機制)時,資料當事人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個人資料。
  2.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由於資料不足導致本公司無法評估/處理你的申請及/或提供保險及相關服務和產品。若你拒絕給予上述明確的同意,本公司也可能需要向適用的監管機構匯報保單項下的價值和付款金額;在特定的情況下,若你拒絕給予明確的同意,本公司可能保留保單項下的部分或所有利益;或終止保單。
  3. 本公司會不時從各方收集或接收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在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或本集團成員延續正常業務往來期間,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存款或透過本公司或本集團成員發出的或提供的信用卡進行交易或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公司溝通時,從資料當事人所收集的資料。資料亦可能與本公司或任何本集團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組合或產生。
  4. 資料當事人之資料(包括信用資料和以往申索紀錄)的用途將視乎其與本公司及/或本集團的關係性質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以下用途:
    1. 處理、評估及/或批核有關保險產品及服務的申請、調查和結清申索、偵測和防止欺詐行為(無論是否與就此申請而發出的保單有關)、及有關該等產品及服務的增添、更改、變更、取消、續期及/或復效的申請;
    2. 管理由本公司及/或本集團簽發的保單;
    3. 研究及/或設計供客戶使用的保險/金融產品及/或服務;
    4. 與任何由本公司或本集團提供的產品及/或服務相關,而由你提出或對你作出的索償,或以其他形式涉及你的索償有關的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作出、辯護、分析、調查、處理、評估、釐定、結清或回應該等索償;
    5. 在適當時進行身份及/或信貸檢查及進行資料配對程序;
    6. 為符合根據下述適用於本公司及/或期望本公司及/或本集團遵從有關披露及使用資料之責任、規定或安排:
      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之已存在、現有或將來對其具約束力或適用於其的任何法律;
      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之已存在、現有或將來並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由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的團體或組織所發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導;
      3. 本公司及/或本集團因其金融、商業、營業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處於或關連於相關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司法管轄區而須承擔或獲施加與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中介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間的現有或將來之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及/或本公司及/或本集團遵守適用稅務法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和跨政府協議;
    7. 處理(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分析、核保及裁定)有關本公司簽發的保單的索償;
    8. 爲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見下述第11段);
    9. 提供客戶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處理查詢及投訴)及有關活動;
    10. 供本公司及本集團作進行統計或精算研究用途;
    11. 釐定本公司欠付你或你拖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的金額,及強制執行你應向本公司履行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你或任何已爲你的債務向本集團提供任何擔保或承諾的人士追收欠款;
    12. 爲符合根據任何本集團計劃下就遵從洗錢、恐怖份子資金籌集或其他非法活動之制裁或防止或偵測而作出本集團內資料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資料及信息的任何責任、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3. 使本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14. 與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資料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之行動而推行;
    15. 作為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或其他記錄(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之用;及
    16. 任何與上述第7段事項有聯繫、有附帶性或有關的用途。
  5. 本公司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保密,但(如適用之法律有所要求,僅在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單獨同意的情況下)本公司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及披露(如條例及/或適用之法律所定義的)給下述各方作先前一段列出的用途:
    1.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其他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論其所在地;
    2. 任何對本公司(包括本集團的任何成員)有保密責任並已承諾作出保密有關資料的其他人士;
    3. 任何再保險及索償調查公司、有關的保險行業協會及聯會和該等協會及聯會的會員;
    4.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在資料當事人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5. 任何與資料當事人已經或將會存在往來的金融機構、消費卡或信用卡發行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及投資公司;
    6. 本公司及/或本集團在根據對其本身及/或本集團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法例或法規規定下之責任或其他原因而必須向該人、實體、或政府或政府機構或金融中介人作出披露,或按照及為實施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所提供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導需預期向該人作出披露,或根據與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間的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而向該人作出任何披露之任何人士,該等人士可能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可能是已存在、現有或將來出現的任何人士;
    7. 假如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是被收集並使用於處理其申請、調查和結清申索、以及偵測和防止欺詐行為,有關個人資料將會被轉移給以下人士,而他們只能在有合理需要履行前述任何一項目的之情況下才可收集和使用這些資料:保險理算人、代理和經紀;僱主;醫護專業人士;醫院;會計師;財務顧問;律師;整合保險業申索和承保資料的組織;防欺詐組織;其他保險公司(無論是直接地,或是通過防欺詐組織或本段中指名的其他人士);警察;和保險業就現有資料而對所提供的資料作出分析和檢查的數據庫或登記冊(及其運營者)。
    8. 本公司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1. 本集團之任何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
      5.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及
      6. 就上述第7(h)段而獲本公司任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代寄郵件公司、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不論其所在地。

本公司可能為上述第7段所列之目的不時將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轉移往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的地區。如適用之法律有所要求,本公司將徵求資料當事人針對該等跨境傳輸活動的單獨同意。

9. 如適用之法律有所要求,本公司將在和第三方共享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前,告知資料當事人接收方的姓名和聯繫方式、處理和提供其個人資料的目的和方式,以及將要提供和分享個人資料的種類,並徵求資料當事人對共享其個人資料的單獨同意。前述的個人資料接收方將僅為實現本通知下規定的具體目的所需的範圍內使用個人資料,並在實現目的所需的最短時間內保存個人資料,或(如適用之法律有所要求)前述的個人資料接收方將按照適用之法律使用及保存個人資料。

10. 本公司收集的部分資料可能構成個人信息保護法下的「敏感個人信息」,而只有在採取了嚴格的保護措施且在處理行為具備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本公司才會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如適用之法律有所要求,該等敏感個人信息將在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單獨同意後才進行處理。

11.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本公司擬使用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作直接促銷及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資料當事人不反對之表示)。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VIA部中關於資料當事人的同意的特定要求。因此,請注意以下:

  1. 本公司持有資料當事人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徑、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可不時被本公司用於直接促銷;
  2. 以下服務、產品及類別可作推廣:
    1. 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2.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3. 本公司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產品(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4.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
  3.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1. 本集團之任何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
    5.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及
  4. 除本公司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本公司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第11(a)段之資料至上述第11(c)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該等人士藉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並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其中包括資料當事人不反對之表示)。

若資料當事人不願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資料當事人可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12. 使用本公司開放應用程式介面(「Open API」)向資料當事人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個人資料
本公司可根據資料當事人向本公司或資料當事人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本公司的Open API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以作本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資料當事人的用途及/或資料當事人根據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13. 根據條例及/或適用之法律的條款,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a.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要求查閱該等資料;
 b.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c. 查明關於本公司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政策及實務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d. 根據適用之法律,
     (i) 要求本公司刪除其個人資料;
     (ii) 反對以某種特定方式使用其個人資料;
     (iii) 要求對處理其個人資料的規則進行解釋說明;
     (iv) 要求本公司將其向本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轉移給其選擇的第三方;
     (v) 撤回對收集、處理或轉移其個人資料的同意(資料當事人應注意,資料當事人撤回他們的同意可能導致本公司無法評估/處理你的申請及/或提供保險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和
     (vi)要求對自動化決策過程中產生的決策進行解釋,以及拒絕接受僅由自動化決策技術作出的決定。

14. 根據條例及/或適用之法律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5.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本公司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政策及實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資料保障主任
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號13樓
傳真:(852) 2522 1219

16. 本聲明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二零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