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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在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人寿」),保护我们客户个人资料对我们很重要。作为一个提供保险产品及服务的机构,收集及运用客户个人资料是我们日常商业运作的基本工作。

如客户希望了解中银人寿的私隐政策声明的详情,欢迎透过以下网址 http://www.boclife.com.hk/tc/privacy-policy.html 阅读有关文件。
 

  1. 本声明列载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有关其资料当事人(见以下定义)的资料政策。
  2. 就本声明而言,「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及其中任何一方,不论其所在地。附属成员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之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
  3. 「资料当事人」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以下为个人的类别:
    1. 本公司提供的保险及相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人或客户/用户,包括保单权益人、索偿人、受益人、受保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士及其被授权人
    2. 任何公司申请人及客户/用户的董事、股东、高级职员及经理;及
    3. 本公司的供应商、承建商、服务供应商及其他合约缔约方。

为免疑问,「资料当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团体。本声明的内容适用于所有资料当事人,并构成其与本公司不时订立或可能订立的任何合约及/或保单的一部分。若本声明与有关合约及/或保单存在任何差异或分歧,就有关保护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言槪以本声明为准。本声明并不限制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条例」)及/或其他适用之法律(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法律)下之权利。

  1. 资料当事人在建立、延续保险业务及行政事宜及/或有关的产品及服务、处理有关本公司签发的保单的索偿,及/或处理任何和所有其他资料当事人的要求、查询或投诉、及/或为遵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的监管或其他机关颁布的任何法律、发出的指引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美国之间的跨政府协议(「跨政府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美国在2014年3月25日签署的《税务资讯交换协议》执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以及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作出的规定,包括关于其为履行其共同报告标准的主管机关协议的监管机制)时,资料当事人需要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个人资料。
  2.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由于资料不足导致本公司无法评估/处理你的申请及/或提供保险及相关服务和产品。若你拒绝给予上述明确的同意,本公司也可能需要向适用的监管机构汇报保单项下的价值和付款金额;在特定的情况下,若你拒绝给予明确的同意,本公司可能保留保单项下的部分或所有利益;或终止保单。
  3. 本公司会不时从各方收集或接收有关资料当事人的资料。该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或本集团成员延续正常业务往来期间,例如,当资料当事人签发支票、存款或透过本公司或本集团成员发出的或提供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在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本公司沟通时,从资料当事人所收集的资料。资料亦可能与本公司或任何本集团成员可获取的其他资料组合或产生。
  4. 资料当事人之资料(包括信用资料和以往申索纪录)的用途将视乎其与本公司及/或本集团的关系性质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以下用途:
    1. 处理、评估及/或批核有关保险产品及服务的申请、调查和结清申索、侦测和防止欺诈行为(无论是否与就此申请而发出的保单有关)、及有关该等产品及服务的增添、更改、变更、取消、续期及/或复效的申请;
    2. 管理由本公司及/或本集团签发的保单;
    3. 研究及/或设计供客户使用的保险/金融产品及/或服务;
    4. 与任何由本公司或本集团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相关,而由你提出或对你作出的索偿,或以其他形式涉及你的索偿有关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作出、辩护、分析、调查、处理、评估、厘定、结清或回应该等索偿;
    5. 在适当时进行身份及/或信贷检查及进行资料配对程序;
    6. 为符合根据下述适用于本公司及/或期望本公司及/或本集团遵从有关披露及使用资料之责任、规定或安排: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对其具约束力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
      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并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的团体或组织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
      3. 本公司及/或本集团因其金融、商业、营业或其他利益或活动处于或关连于相关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司法管辖区而须承担或获施加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中介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及/或本公司及/或本集团遵守适用税务法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和跨政府协议;
    7. 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分析、核保及裁定)有关本公司签发的保单的索偿;
    8. 为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详见下述第11段);
    9. 提供客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查询及投诉)及有关活动;
    10. 供本公司及本集团作进行统计或精算研究用途;
    11. 厘定本公司欠付你或你拖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项的金额,及强制执行你应向本公司履行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你或任何已为你的债务向本集团提供任何担保或承诺的人士追收欠款;
    12. 为符合根据任何本集团计划下就遵从洗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之制裁或防止或侦测而作出本集团内资料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资料及信息的任何责任、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3. 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14. 与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资料比较以进行信贷调查,资料核实或以其他方法产生或核实资料,不论有关比较是否为对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之行动而推行;
    15. 作为维持资料当事人的信贷记录或其他记录(不论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关系),以作现在或将来参考之用;及
    16. 任何与上述第7段事项有联系、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5. 本公司会对其持有的资料当事人资料保密,但(如适用之法律有所要求,仅在获得资料当事人的单独同意的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及披露(如条例及/或适用之法律所定义的)给下述各方作先前一段列出的用途:
    1.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不论其所在地;
    2. 任何对本公司(包括本集团的任何成员)有保密责任并已承诺作出保密有关资料的其他人士;
    3. 任何再保险及索偿调查公司、有关的保险行业协会及联会和该等协会及联会的会员;
    4.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而在资料当事人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5. 任何与资料当事人已经或将会存在往来的金融机构、消费卡或信用卡发行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及投资公司;
    6. 本公司及/或本集团在根据对其本身及/或本集团具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法例或法规规定下之责任或其他原因而必须向该人、实体、或政府或政府机构或金融中介人作出披露,或按照及为实施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导需预期向该人作出披露,或根据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而向该人作出任何披露之任何人士,该等人士可能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可能是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出现的任何人士;
    7. 假如资料当事人的资料是被收集并使用于处理其申请、调查和结清申索、以及侦测和防止欺诈行为,有关个人资料将会被转移给以下人士,而他们只能在有合理需要履行前述任何一项目的之情况下才可收集和使用这些资料:保险理算人、代理和经纪;雇主;医护专业人士;医院;会计师;财务顾问;律师;整合保险业申索和承保资料的组织;防欺诈组织;其他保险公司(无论是直接地,或是通过防欺诈组织或本段中指名的其他人士);警察;和保险业就现有资料而对所提供的资料作出分析和检查的数据库或登记册(及其运营者)。
    8. 本公司的任何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1. 本集团之任何成员;
      2.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名合作及优惠计划供应商;
      4. 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联名合作伙伴(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伙伴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
      5.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及
      6. 就上述第7(h)段而获本公司任用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代寄邮件公司、电讯公司、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公司及资讯科技公司),不论其所在地。

本公司可能为上述第7段所列之目的不时将资料当事人的资料转移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外的地区。如适用之法律有所要求,本公司将征求资料当事人针对该等跨境传输活动的单独同意。

9. 如适用之法律有所要求,本公司将在和第三方共享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前,告知资料当事人接收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处理和提供其个人资料的目的和方式,以及将要提供和分享个人资料的种类,并征求资料当事人对共享其个人资料的单独同意。前述的个人资料接收方将仅为实现本通知下规定的具体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使用个人资料,并在实现目的所需的最短时间内保存个人资料,或(如适用之法律有所要求)前述的个人资料接收方将按照适用之法律使用及保存个人资料。

10. 本公司收集的部分资料可能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敏感个人信息」,而只有在采取了严格的保护措施且在处理行为具备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本公司才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如适用之法律有所要求,该等敏感个人信息将在获得资料当事人的单独同意后才进行处理。

11.使用资料作直接促销

本公司拟使用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作直接促销及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2012年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VIA部中关于资料当事人的同意的特定要求。因此,请注意以下:

  1. 本公司持有资料当事人的姓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径、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可不时被本公司用于直接促销;
  2. 以下服务、产品及类别可作推广:
    1. 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2. 奖赏、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3. 本公司的联名合作伙伴提供之服务和产品(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伙伴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资助;
  3. 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资助)募捐:
    1. 本集团之任何成员;
    2.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名合作及优惠计划供应商;
    4. 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联名合作伙伴(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伙伴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
    5.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及
  4. 除本公司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外,本公司同时拟提供列明于上述第11(a)段之资料至上述第11(c)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该等人士藉以用于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并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其中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

若资料当事人不愿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资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于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销,资料当事人可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12. 使用本公司开放应用程式介面(「Open API」)向资料当事人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转移个人资料
本公司可根据资料当事人向本公司或资料当事人使用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发出的指示,使用本公司的Open API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转移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以作本公司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通知资料当事人的用途及/或资料当事人根据条例所同意的用途。

13. 根据条例及/或适用之法律的条款,任何资料当事人有权:
 a.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要求查阅该等资料;
 b.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的资料;
 c. 查明关于本公司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政策及实务和获告知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d. 根据适用之法律,
     (i) 要求本公司删除其个人资料;
     (ii) 反对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其个人资料;
     (iii) 要求对处理其个人资料的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iv) 要求本公司将其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转移给其选择的第三方;
     (v) 撤回对收集、处理或转移其个人资料的同意(资料当事人应注意,资料当事人撤回他们的同意可能导致本公司无法评估/处理你的申请及/或提供保险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和
     (vi)要求对自动化决策过程中产生的决策进行解释,以及拒绝接受仅由自动化决策技术作出的决定。

14. 根据条例及/或适用之法律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5.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本公司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政策及实务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13楼
传真:(852) 2522 1219

16. 本声明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零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