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 (专属代理版)

阁下在向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本司」或「我们」)提供任何个人资料之前,请阅读本通知。


为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其他有关法例的规定,以及达致保障个人私隐的目的,本司特制定本通知以申明本司对专属代理的个人资料之搜集、储存、使用、保安的基本政策。如阁下希望了解本司的私隐政策声明的详情,欢迎透过以下网址(https://www.boclife.com.hk/sc/privacy-policy.html)阅读有关文件。
 

  1. 本司收集及持有专属代理的个人资料种类及使用目的
    1. 本司可能会于阁下向我们申请成为我们的保险代理时,向阁下收集一些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阁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出生日期、相片、联络资料、财务和帐户资料、学历及专业资格、报酬、以及工作经验(以下简称「个人资料」)。我们还可能从第三方,如其他保险公司或代理、教育机构、政府机构、信用报告机构、调查机构、法院或公开记录等,收集关于阁下的个人资料。
    2. 本司持有专属代理的个人资料种类包括∶专属代理的基本个人资料、个人履历、津贴福利资料、银行帐户资料、个人信贷资料、本司内部及外部的培训记录或资料、在本司的升迁过程和工作经历、考核资料及奖惩纪录等等,及为了完成「本司收集及持有专属代理的个人资料种类及使用目的」第1(c)所列的各项目的而收集的其他个人资料。
    3. 本司收集及持有上述所列的个人资料作下列用途:
      1. 考虑阁下是否适合作为专属代理;
      2. 为阁下注册作为专属代理及管理专属代理关系;
      3. 与阁下进行通讯;
      4. 支付佣金及其他报酬予阁下;
      5. 进行业务规划及工作表现评估;
      6. 进行研究和统计分析;
      7. 福利管理和行政;
      8. 培训和发展(包括管理及记录持牌保险中介人及注册强积金中介人于监管机构规定下须进行的持续专业培训);
      9. 提供履历;
      10. 供本司采取任何源于或关于阁下的委任的行动;及
      11. 执行专属代理纪律制度及侦查舞弊、犯罪行为等。
    4. 本司将不时检讨所持有专属代理的个人资料的使用情况,确保不违反原来的使用目的。
  2. 有权使用个人资料的人士/机构 (包括离职后)
    1. 为配合上述「本司收集及持有专属代理的个人资料种类及使用目的」的需要,本司可能会向以下第三方(在香港境内或境外)透露阁下的个人资料:
      1. 本司的控权公司(包括香港以外的地方)、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香港以外的地方);
      2. 本司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银行、律师、会计师、持续专业培训课程供应商,以及其他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其他令本司的业务可以运作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3. 行业协会及联会;
      4. 监管机构及政府机构;
      5.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6. 收账代理;
      7. 执法机构;
      8. 法院;
      9. 教育机构;
      10. 我们的专属代理团队;及
      11. 任何对本司有保密责任并已承诺作出保密有关资料的其他人士。
  3. 提供个人资料的责任
    1. 阁下在向本司提供个人资料时,请确定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完整和正确无误。
    2. 阁下如不能提供本司需要的个人资料,则本司将无法与阁下开展上述「本司收集及持有专属代理的个人资料种类及使用目的」所列出的活动,而且本司与阁下之专属代理关系亦可能受到影响。
    3. 由阁下提供的个人资料,如属错误或已过时,阁下有责任尽快通知本司。如阁下在提供个人资料时该个人资料已属错误,或未能及时提出要改正已过时的个人资料,而令本司作出错误的结果及造成的任何影响,本司概不负责。
  4. 个人资料的保安政策
    1. 本司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所收集的和所持有的个人资料是准确的。
    2. 除非本通知另有规定,或得到阁下的同意及符合法例及法规的规定,阁下的个人资料不会用于与上述「本司收集及持有专属代理的个人资料种类及使用目的」无关的用途上。
    3. 本司会提供适当的培训、指导,以及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藉以提高各员工及专属代理对保障个人资料的意识,及确保本司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得到保障且不会受到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使用或删除。
    4. 当已完成全部与上述「本司收集及持有专属代理方面的个人资料种类及使用目的」的各项目的后,虽然专属代理与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但本司仍会参考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守则》之规定销毁有关专属代理的个人资料。
  5. 查阅和改正的权利
    1. 阁下有权向本司查询是否持有阁下的个人资料,并提出查阅要求。
    2. 阁下如认为本司所持有的个人资料是不正确,可要求本司改正。
    3.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个人资料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4. 在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本司将会依从阁下提出关于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
    5.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申请,或对本司与专属代理有关的个人资料政策及实务做法有疑问,可向以下人士查询∶

专属代理业务行政部协调主任:专属代理业务行政主管 
地址 : 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13楼  
电话号码 : +852 3556-9302        传真号码 : +852 3416-5608

6. 本通知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一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本人确认已细阅《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专属代理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本通知」),明白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贵司」)对保障个人资料的政策和查阅、改正本人之个人资料权利。本人另确认及同意贵司可根据本通知所述的情况,将本人的个人资料作出披露、持有、使用、转移及处理。

 

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