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人寿|网上全数保费回赠住院现金|住院现金兼具保费回赠
医疗保险

网上全数保费回赠住院现金

适用于手机银行投保

健康要化烦为拣

想拥有保障兼享保费回赠?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人寿」)为您带来网上全数保费回赠住院现金(「本计划」)。本计划是一份住院现金兼具保费回赠功能的保险产品,一方面为您于不幸住院时提供每日住院现金赔偿1,缓减住院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不管您于保障期内曾否提出索偿,于保单期满时亦保证可全数取回已缴总保费2的101%的保费回赠3,让您获享保障之馀,亦可取回全数已缴保费。

产品特点
  1. 十年保障,即使曾经索偿,保单期满时保证可获101%已缴总保费2回赠
    中银人寿 | 网上全数保费回赠住院现金|产品特点|十年保障
  2. 3种每日住院现金赔偿额选项
    中银人寿 | 网上全数保费回赠住院现金 | 产品特点 | 3种赔偿选项
  3. 每宗伤病4的每日住院现金赔偿保障长达1,000日5
    中银人寿 |网上全数保费回赠住院现金| 产品特点 | 1,000日住院现金赔偿
  4. 24小时全球紧急救援服务6
    中银人寿 |网上全数保费回赠住院现金| 产品特点 | 24小时全球紧急救援
  5. 每日保费更低至17港元7
    中银人寿 |网上全数保费回赠住院现金| 产品特点 | 每日保费更低至17港元
  6. 手机投保8,毋须体检,最快3分钟完成
    中银人寿 |网上全数保费回赠住院现金| 产品特点 | 3分钟完手机投保
  7. 提供网上索偿
    中银人寿 |网上全数保费回赠住院现金| 产品特点 |提供网上索偿
保费回赠3
于以下保单週年日或之后 已缴总保费2百分比
5 10%
6 30%
7 50%
8 70%
9 90%
10(保单期满时) 101%
限时优惠

首年保费75折优惠

由即日起输入以下推广码成功投保本计划即有机会获享首年保费折扣优惠。额满即止!

註:有关首年保费折扣优惠须受条款及细则所约束,详情请参阅产品小册子。

基本投保条件
投保年龄 18至55岁
基本要求 持有中银香港手机银行户口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而受保人必须为保单权益人9
每日住院现金赔偿(港元) 计划1: 600 | 计划2: 900 | 计划3: 1,200
最长住院保障日数5 1,000日(香港以外住院为30日)(以每宗伤病4计)
身故赔偿 已缴总保费2的100%
保费缴付年期 10年
保障期 10年
保单货币 港元
保费缴付方式 月缴
缴付模式 由中银香港手机银行户口直接付款
产品片段

备註:

  1. 每名受保人于本计划、「康盈住院现金回赠保障计划」及「全数保费回赠住院现金」下所有保单的合计每日住院现金赔偿之总和不得超过2,100港元。如有多于一份本计划及 / 或「康盈住院现金回赠保障计划」及 / 或「全数保费回赠住院现金」保单发出予受保人而每日住院现金赔偿之总和高于2,100港元,中银人寿将会跟从保单签发的时序赔偿每日住院现金赔偿,而在任何情况下就每日住院该些保单的可支付总赔偿额将不会高于2,100港元。住院指受保人依照医生建议入住医院作为住院病人就伤病接受治疗,条件是受保人必须被医院接收为住院病人最少六(6)小时,并于出院前持续在医院逗留及须支付医院的病房及膳食费用或深切治疗费用。该住院必须是医疗必需的。如住院少于六(6)小时,此项每日住院现金赔偿则不会被支付。
  2. 已缴总保费之金额将会以保费折扣后(如有)已缴付的保费金额计算。
  3. 您于第 5 个保单週年日起退保便可获得保费回赠,最多可于第10个保单週年日(即保单期满时)获得已缴总保费的101%作保费回赠。
  4. 伤病指损伤或疾病。详情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及条款。
  5. 如受保人入住香港以外的医院,每宗伤病的每日住院现金赔偿保障日数将以住院30日为限。
  6. 此服务由「国际救援(亚洲)公司」提供,须按「人寿保险附加海外紧急救援服务条款」办理,此等服务不作续保保证,中银人寿保留取消该服务或修改有关条款之酌情权。
  7. 指定每日保费之计算乃假设18-25岁的受保人以月缴方式投保计划1之保单。
  8. 本计划只供中银香港手机银行户口持有人申请,投保人必须介乎18至55岁,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9. 本计划须于香港以内申请投保。

重要提示:

本计划是独立的住院现金保障计划,您可选择无须捆绑式地与其他种类的保险产品一併购买。
产品资料并不包含保单的完整条款,而有关完整条款载于保单文件中。
保单权益人须承受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人寿」)的信贷风险。若保单权益人于保单初期终止本计划及/或退保,其取回的收益金额可能远低于已缴付的保费。

重要事项:

  • 本计划由中银人寿承保。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为中银人寿委任的主要保险代理机构。
  • 中银人寿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及监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经营长期业务。
  • 中银香港已获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 FA2855)
  • 中银人寿保留根据拟受保人及申请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有关投保本计划申请的绝对权利。
  • 本计划受中银人寿缮发的正式保单文件及条款所限制。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除外事项,请参阅相关保单文件及条款。
  • 中银香港以中银人寿之委任保险代理机构身份分销人寿保险产品,有关人寿保险产品为中银人寿之产品,而非中银香港之产品。
  • 对于中银香港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中银香港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而有关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中银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 中银人寿保留随时修订、暂停或终止本计划,更改有关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如有任何争议,以中银人寿决定为准。
  • 冷静期:
    保单权益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取消保单及取回扣除因汇率浮动而造成的任何差额(如适用)后的所有已缴保费及中银人寿代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业监管局)按相关规定已收取的徵费及/或费用(如有)。但是保单权益人必须签署该通知,并确保中银人寿于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 号 13 楼之总办事处于以下时段内直接收到该通知:保单交付保单权益人或保单权益人的代表后或《 通知书 》发予保单权益人或保单权益人的代表后起计的21个曆日,以较先者为准。保单权益人明白中银人寿将就冷静期一事,以《通知书》及/或电话短讯通知保单权益人。若于《通知书》及 / 或电话短讯内註明之冷静期的最后一日并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单权益人若曾经因索偿而获得赔偿,则不会获退款。
  • 客户需自行支付使用及/或下载中银香港手机银行所产生的相关数据费用。
  • 请透过官方软件应用商店或中银香港网页或扫描以上二维码下载流动应用程式,并注意搜寻的识别字样。
  • 浏览人士使用中银香港手机银行即表示同意中银香港于手机银行不时所载之免责声明及政策。

若本宣传品的中、英文版本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宣传品仅供参考,并只在香港以内派发,不能诠释为在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人寿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有关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详尽条款、主要风险、细则、除外事项、保单费用及收费),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小册子,保险利益说明及保单文件及条款。关于网上投保技术性支援之查询,请联络中银香港客户服务热线(852)3669 3003。关于产品及售后服务之查询,请联络中银人寿客户服务热线(852)2860 0688。

本宣传品由中银人寿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