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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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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可节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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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产品编号:S00022-01-000-02
自愿医保的产品提供者注册编号: 00022
注册生效日期: 2019年3月6日

 

^ 需为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 认可的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有关适用于「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税款寛减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保监局网页www.ia.org.hk
* 适用于自愿医保计划下注册认可产品,有关税务扣减详情,请参阅自愿医保 (www.vhis.gov.hk)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 (「税务局」) (www.ird.gov.hk) 网页。
# 每名纳税人就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的保费及强积金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之每年可扣税上限为合共港币6万元。


上述税项计算机估计的税项扣除估算是根据您输入的资料而作出的,它仅供您作参考之用,并不构成税务建议,详情请向税务局或相关机构查询。阁下亦必须符合税务条例所有合资格要求及由税务局发出的任何指引,方可申索此等税项扣除。任何一般税务资料仅为供阁下参考之用,阁下不应仅基于此资料作出任何税务相关的决定。如有疑问,阁下必须向专业税务顾问作出谘询。请注意,税务的法律、法规或阐释可能会更改并有机会影响税务优惠包括税项扣除申请资格。有关法律、法规或阐释方面的任何变更及其如何影响阁下,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并没有任何责任告知阁下。

 

相关资讯

 

认可产品编号:S00022-01-000-02 (适用于新投保申请)

 

保单资料页
(基本计划)
保单资料页(或承保表)
(附加利益保障)
条款及细则保障表
补充文件标准保费表

 

认可产品编号:S00022-01-000-01 (不适用于新投保申请)

 

保单资料页
(基本计划)
保单资料页(或承保表)
(附加利益保障)
条款及细则保障表
补充文件标准保费表

 

香港公营医院及私营医院纳入自愿医保保单条款及细则内医院的释义

 

由2023年3月26日开始,你的自愿医保保单条款及细则内第八部分 「释义」中「医院」的解释应包括属于《医院管理局条例》(香港法例第 113 章)所界定的公营医院或是根据《私营医疗机构条例》(香港法例第 633 章)领有牌照的医院,并受该定义内的(b)、(c) 及 (d) 节条款所限。相关补充文件将于2023年3月19日起交付至所有有关保单持有人。如有查询,请致电客户服务热线 +852 2860 0688与我们联络。

 

重要提示:

本计划是独立的自愿医保认可産品,您可以基本计划方式或于中银人寿所指定的基本计划以附加利益保障方式投保本计划。

产品资料并不包含保单的完整条款,而有关完整条款载于保单文件中。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必须连同产品小册子/ 保障详情一并阅读,并只在香港以内派发,不能诠释为在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人寿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以上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受中银人寿缮发的正式保单文件及条款所限制。有关以上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详尽条款、主要风险、细则、除外事项、保单费用及收费),请参阅有关产品小册子、保单文件及条款。

自愿医保计划小贴士

于2019年4月1日由食物及卫生局(“食卫局”)推出的自愿医保计划("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简称VHIS,是一项政策措施以规范保险公司的个人偿款住院保险产品。

 

自愿医保计划可分为「标准计划」及「灵活计划」,必须符合或高于自愿医保计划下要求的最低产品标准。「标准计划」按自愿医保的最低要求提供标准化的基本保障;而灵活计划必须较标准计划提供更具弹性的附加保障— 如较高的保障限额及较广的保障范围,当然保费亦比标准计划为高。

 

无论您参与标准计划还是灵活计划,均可就已付保费申请税务扣除。

自愿医保计划下所有认可产品均设有最低产品标准要求,标准计划及灵活计划都必须符合或高于此标准。

 

  • 标准计划:划一条款及保障,并设有保障范围及保障额的最低要求。市场上不同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计划大致相同,除了极少量经允许的轻微改动外。

     

  • 灵活计划:标准计划的基本保障,加上具弹性的附加保障,例如较高的保障限额及较广的保障范围。为配合市场需要,保险公司会设计不同的附加保障,但均受限于食卫局发出的相关规则。

     

由于市场上认可产品的设计各有不同,消费者应保障自己的权益,多作比较,以及小心细阅有关的产品小册子、保单条款及细则。

您的自愿医保计划保单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方可享税务优惠:

 

  • 该保单必须提供自愿医保计划下认可产品的保障;
  • 保单权益人为个人入息税的纳税人或其配偶;
  • 受保人为保单持有人或《税务条例》(第112章)下所指定的「指明亲属」;及
  • 受保人为香港居民* 。

 

(*) 包括香港身份证持有人;及未持有香港身份证的11岁以下人士,但在出生或被领养时其父母为香港身份证持有人。详情请参阅《税务条例》(第112章)内的详细定义。

保单权益人的「指明亲属」是指保单权益人的

  • 配偶;
  • 子女*:未年满18岁 / 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并接受全日制教育 / 年满18岁,但因身体上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不能工作;
  • 兄弟姊妹*:未年满18岁 / 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并接受全日制教育 / 年满18 岁,但因身体上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不能工作;或
  • 父母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未年满55岁,但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 / 年满55 岁。

 

(*) 继养及领养关系亦符合资格。详情请参阅《税务条例》(第112章)内的定义。

在每个课税年度,可作税务扣除的保费上限为毎名受保人港币8,000元。而可申请税务扣除的合资格保单数目并不设上限。